《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2月1日起施行

  近日,省民政厅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我省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我省低保可“全省通办”,对于人户分离的家庭申请低保,《实施办法》提出了五种不同情形的受理单位确定办法,进一步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如可就近在省内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办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提出申请,解决救助申请提交不便、异地居住救助申请难以提交等问题。

  围绕推进低保政策扩围,《实施办法》细化完善了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和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单独低保准入条件。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其他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四类人员,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是我省社会救助创新实践成果。《实施办法》在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核确认、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作出相关规定,明确了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的主要流程,并提出“申请人自愿”“简化审核确认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工作要求。

  (来源:湖北日报 记者李光正 通讯员聂敏)

  【编辑: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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